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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8月4日 星期二

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6要件

簡單提示!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6要件


作者:MyGoNews方暮晨   時間:2015-06-15

簡單提示!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的基本要件
簡單提示!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的基本要件
新聞摘要
  • 簡單提示!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的基本要件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是節稅的好方法,常有民眾詢問相關規定,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予簡要說明。



一、基本要件:
1、土地出售和重購的所有權人要同一個人。
2、重購地的價額要高於出售地價額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的餘額。
3、要在2年內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。
4、出售和重購的土地都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。
5、出售土地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重購退稅最高退稅額。
6、只要符合重購退稅條件,申請的次數沒有限制。

二、實例:
某甲出售符合上述要件之自用住宅用地,售價100萬元,繳納土地增值稅5萬元:

1、如某甲另購自用住宅用地120萬元。
120萬-(100萬元-5萬元)=25萬元……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25萬元>5萬元,故可退還5萬元。

2、如某甲另購自用住宅用地98萬元。
98萬-(100萬元-5萬元)=3萬元……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3萬元<5萬元,故可退還3萬元。

3、如某甲另購自用住宅用地92萬元。
92萬-(100萬元-5萬元)=-3萬元……已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,故不予 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。

三、注意事項:

重購土地自完成登記之日起,在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, 會追繳原退還稅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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